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