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