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