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