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