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