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大件货物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应当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航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