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大件货物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应当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航申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