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应当在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停泊,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员;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管理该水域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