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超载、超拖、超宽、超高等状况下航行;(二)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航行;(三)在非夜航航段夜航;(四)在停航封渡、富裕水深不足或者对航道水文情况不明的状况下冒险航行;(五)在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或者必备工属具配备不齐的状况下航行;(六)在禁止抛锚、停泊的水域内抛锚、停泊;(七)在控制航段内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八)其他有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