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渔业船舶、自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