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渔业船舶、自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