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