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勘探、钻井、试油等作业计划以及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方案,并注明井场和井号、井位。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备案。

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