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开展环境监理。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已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单井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