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