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控制要求。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减少水资源损失、浪费和污染。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或者使用浅层地下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