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