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