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