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