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