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