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