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