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