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