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