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