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信贷扶贫资金;(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