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