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