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