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类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公司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