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各类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公司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