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