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排水变更手续排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