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