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