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揽旅游出租汽车业务的司机,应当遵守"旅游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旅游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