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