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具备旅游汽车出租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旅游车辆标志牌。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优先租赁和使用有旅游车辆标志牌的汽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