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星级饭店(宾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