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星级饭店(宾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非星级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进行宣传、经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