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后,持接待旅游团队计划,佩戴导游证上岗。旅行社不得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收受回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