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后,持接待旅游团队计划,佩戴导游证上岗。

旅行社不得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收受回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