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具备旅游业务经营条件的饭店、商场、度假村、游乐场等,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游接待标志。旅行社应当优先在具有旅游接待标志的饭店、商场、度假村和游乐场,安排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购物和游乐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