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旅游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计划、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旅行社不得擅自将已经签订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