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开办旅行社,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