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旅游区(点)及其规划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乱堆杂物;

(二)倾倒垃圾、污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采石、开矿、挖沙、毁林、烧荒、捕猎、放牧、筑坟;

(四)其他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