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旅游区(点)及其规划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二)倾倒垃圾、污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三)采石、开矿、挖沙、毁林、烧荒、捕猎、放牧、筑坟;(四)其他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