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