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凡在吉林省工作满30年,或者从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本市工作满15年,本人工龄满30年的,退休后按本人原全额工资发给退休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