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学技术经费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三项费用的比例,应当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3%以上,县级占1%以上,并实行专项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年度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