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三项费用的比例,应当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3%以上,县级占1%以上,并实行专项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年度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