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归个人所有。

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挥其业务专长,开展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批准留用的,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