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或者进入企业转化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对进入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继续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待遇。

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