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或者进入企业转化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对进入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继续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待遇。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