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研究开发机构对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让并取得收益,试销中间试验产品等权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