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已废止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研究开发机构对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让并取得收益,试销中间试验产品等权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