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