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