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的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城市维护费中用于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的费用;

(四)社会资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